裁判文书详情

畅**与乾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畅**与乾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1)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2002)咸行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陕西**民法院(2003)陕行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向最**法院申诉,最**法院以(2014)行监字第22号函转陕西**民法院复查,陕西**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陕行监字第00083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02)咸行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及陕西**民法院(2003)陕行监字第35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畅**、被申诉人乾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12月29日,畅**向乾县人民法院起诉称乾**资源局对他的处罚是违法的,该案已过处罚时效,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乾**资源局乾土监字(2000)第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320元,由畅**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畅**不服,向本院上诉后,本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200元由畅**承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畅**不服,申诉称,申诉人与村委会签有《零散荒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办养鸡场用地是农业用地,法律没有规定农业生产用地需要审批登记,乾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决定没有依据。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少必要的证据。请求:1、撤销本院(2001)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及乾县人民法院(2001)乾法行字第20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乾县国土资源局乾土监字(2000)第2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乾县国土资源局辨称,本案事实发生在2000年,十多年后申诉人再次提起再审要求,纯属无理缠诉,请求依法驳回。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是耕地,申诉人声称该土地系零散荒地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申诉人在接受调查的过程中,自己也承认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同意按政策办。申诉人的申诉缺乏事实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从承包合同看,申诉人已非法改变合同所约定的种植用途,未经土地管理局批准建养鸡场的行为就是违法,承包合同不能代替批准文件。被申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1)咸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及乾县人民法院(2001)乾法行字第20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乾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