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丽**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0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丽**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丽**限公司支付罚款等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丽**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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