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其他一案,申请人**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宝鸡市**台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宝鸡市**台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张**自然人身份情况没有查清,没有张**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鸡市**台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