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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与被告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解,现原告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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