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陈**诉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与被告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解,现原告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