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王*诉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