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其他一审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其他一案,申请人**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局金台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宝鸡市**台分局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身份信息不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宝鸡市**台分局作出宝市国土金监字(2015)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局金台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