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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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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