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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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