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丁中学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宝陈)食药监食罚(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丁中学缴纳罚款6000元,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10日的逾期加处罚款219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中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宝**中学财产线索。本案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监督管理局申请的(2015)陈**字第00587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