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与被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北眼镜行、王**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北眼镜行、王**行政处罚一案,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宝陈)食药监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北眼镜行、王**缴纳罚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65元。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王**银行存款50665元,并将50000元执行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监督管理局,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宝鸡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宝陈)食药监行罚(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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