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与陈*区坪头镇庙沟村一组砂石厂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宝**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与陈*区坪头镇庙沟村一组砂石厂行政处罚一案,宝**国土资源局陈*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2013)17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除放弃部分的请求外,对于剩余876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2013)179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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