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林**与被告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林某某不服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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