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林某某不服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