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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平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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