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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

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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