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
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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