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分局以段成超过期限仍未履行(铜国土资王**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分局作出的(铜国土资王**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国土资源局王*分局申请执行的(铜国土资王**字(2014)第1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段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