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聂**非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聂海燕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8日向聂海*送达了高国土罚字(2014)第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聂海*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处罚:一.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罚款21800元。2014年11月3日,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聂海*送达了,《责令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上诉人民法院,还对决定书拒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高国土罚字(2014)第02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13日,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陵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现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高陵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聂海*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陵**源局承担,高陵**源局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