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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陕西海**任公司周至分公司未经审批于2014年6月擅自占用周至县司竹镇红丰村五组土地2.1亩(折合1400平方米)建造海利商砼宿办楼。占地四址为:东至红丰村五组荒草地,西至红丰村五组荒草地,南至海利商砼场地,北至渔池、耕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做出了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处以21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收到处罚决定后已缴纳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的其他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非诉审查听证。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周至县司竹镇红丰村五组土地建造海利商砼宿办楼,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周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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