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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未经审批于2012年7月擅自占用二曲镇镇丰村西一北组,小寨子村三组、四组,辛**土地31.05亩(折合20700平方米)建新区道路。占地四址为:东至县城南大门十字,西至周广路,南至小寨子村耕地,北至镇丰村耕地。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6日做出了周国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土地按照《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103500元。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8日收到处罚决定后未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非诉审查听证。

裁判结果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周至县二曲镇镇丰村西一北组,小寨子村三组、四组,辛堡子土地建造南环路西段,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周国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周*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周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周*土监决发(2014)6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限被申请人周至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于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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