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高陵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4】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5】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4】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周国土监决发【2015】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铜川市公安局、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国土资源局与段成申请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铜川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