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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高陵县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高陵县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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