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行审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罚款2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凉皮店已于2015年1月1日在工商局注销该店营业执照,故该案现无法执行,在各商业银行查询有开户无存款,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4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