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三原县西阳镇李家坡居义建材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三原县西阳镇李家坡居义建材厂所作的三人劳社监罚字(2015)第54号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薛**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陕西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三原晨阳建材厂劳动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三丰砖厂劳动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咸阳市**城分局申请执行黄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杨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三原**护局申请执行陕西**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裁定书
三原**源局申请执行三原县独李镇刘*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三原铁工**限公司劳动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风建材厂劳动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磨**责任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