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陕西**有限公司三人社监罚字(2015)第39号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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