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风建材厂劳动行政处罚一审非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东风建材厂劳动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东风建材厂所作的三人劳社监罚字(2015)第51号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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