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城**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韩*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与强制执行。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韩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韩*罚字(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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