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渭交警大队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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