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做出的渭临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渭临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渭临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保护局做出的渭临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