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功**护局申请执行武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武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境保护局于2014年8月18日对被申请人武功**有限公司作出咸武环罚字(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被申请人武功**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功**护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备,处罚决定已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执行人武功**有限公司交纳罚款80000元整。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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