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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功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武功县蒙**婚纱影楼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武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武功县蒙**婚纱影楼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人武功县蒙**婚纱影楼未按照要求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所需书面材料,在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后,仍未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4年8月4日对其作出武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限15日内缴纳。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罚款幅度适当,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执行效力。被申请人武功县蒙**婚纱影楼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武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申请人武功县蒙**婚纱影楼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武人社监罚字(2014)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款9000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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