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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源局申请郭**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礼泉**源局申请执行郭**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第17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监字(2014)第17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二、由礼泉**源局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郭**承担。

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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