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礼泉**源局申请执行郭**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对申请人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礼国土监字(2014)第17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礼泉县国土资源局礼国土监字(2014)第17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二、由礼泉**源局组织实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郭**承担。
本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