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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分局申请执行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咸阳市**城分局申请执行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咸阳市**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王某某,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听证,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3年7月咸阳市**道办事处仓张村村民方某某在未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私自占用渭城**办事处毛王村一般农田建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经多次协商,当事人均已将所建的建筑物自行拆除,但咸阳市**城分局在2014年9月巡查发现,该户剩余的1.794亩(1196平方米)未被拆除而被当事人继续使用。2014年12月31日咸阳市**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作出咸国土资渭罚字(2014)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理1、对你公司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7940元;2、限期三个月内拆除你户所有的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期限内不予拆除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1月4日送达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咸阳市**城分局2015年4月1日向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陕西西咸**态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履行,咸阳市**城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咸阳市**城分局作出的咸国土资渭罚字(2014)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咸阳市**城分局作出的咸国土资渭罚字(2014)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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