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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MicrosoftWord文档(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14)华阴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又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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