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郑德迎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天国土罚字第(2015)2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郑**未经批准,于2015年4月,擅自占用麦积区花牛镇靳家庄村集体土地108平方米,用于修建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依据该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土地108平方米。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违法占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起诉,该处罚决定现已生效。经申请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天国土罚字第(2015)24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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