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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奎诉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土地确权所需时间较长、程序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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