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顺诉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土地确权所需时间较长、程序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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