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常诉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土地确权所需时间较长、程序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与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景泰**管理局申请对景泰县大地装饰材料批发部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刘**与清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郭**与清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泰县**管理局申请对景泰县马家歪猪蹄坊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郑**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靳子真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郑德迎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靳**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天水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张**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