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景泰县**管理局申请对景泰县马家歪猪蹄坊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景泰县马家歪猪踢坊主要经营面食、肉类和各种炒菜,所经营的面食、肉类系自己加工。2014年11月3日,申请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就其20141103批次加工经营的100个花卷、30公斤猪蹄随机抽样,送白银**检测中心检验,结果显示:花卷微生物菌落总数1800cfu/g,大于国家标准限制≤1500cfu/g;猪蹄理化总汞0.06,大于国家标准限制≤0.06。判定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后,被申请人将该20141103批次花卷和猪蹄全部销售,花卷每个销价1元,猪蹄每公斤销价56元,共计获取营业收入1721元。2015年2月16日,景泰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景)食药监食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21元;2、罚款5000元。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之后,被申请人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6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履行催告程序。2015年7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即景泰县**管理局作出的(景)食药监食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景泰县**管理局作出的(景)食药监食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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