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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管理局申请对景泰县大地装饰材料批发部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景泰县大地装饰材料批发部是于2011年5月11日在景泰**管理局南关工商所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室内装饰材料、五金交电零售,登记的经营场所在景泰县一条山镇705路。2015年1月1日,被申请人未经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地址迁至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从事经营活动,擅自改变经营地址,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u0026ldquo;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u0026rdquo;,属未经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的违法行为。2015年4月29日,景泰**管理局南关工商所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景工商南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罚款1000元。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之后,被申请人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履行催告程序。2015年8月3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景泰**管理局南关工商所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即景泰**管理局南关工商所景工商南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景泰**管理局南关工商所作出的景工商南处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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