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行政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编号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共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编号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11月5日,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共和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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