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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互助某新型建材厂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互国土资罚(20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互助某新型建材厂未经批准,于2011年7月非法占用某镇某村集体土地44997.1平方米,其中建窑占地面积1985平方米,建房、坯厂、料场占地面积43012.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了互国土资罚(20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砖窑和其他设施;2、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254760.50元。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履行催告义务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互国土资罚(20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互国土资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一项内容由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二项内容由互助土族**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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