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诉马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民和回族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马某某不履行民国土监字(2015)第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9月25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民和回族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吴**、刘*,被申请人马某某均出席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申请人擅自于2014年8月份在西沟乡凉坪村占用集体土地1902.5平方米修建龙泉山庄,经调查核实发现,该宗用地上修建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办理审批手续。调查人及时下达了停工通知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宗用地上修建厂房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u0026ldquo;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u0026rdquo;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u0026rdquo;之规定,作出民国土监字(2015)第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57075元。

被执申请称,处罚决定正确,确实没有办相关手续,我们现在投资较大,拆除后损失更大,希望得到申请机关的谅解,得到妥善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擅自于2014年8月份在西沟乡凉坪村占用集体土地1902.5平方米修建龙泉山庄,执法监察巡查时判定为违法用地。经核实该宗用地不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及时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民国土监字(2015)第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57075元。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被申请人马某某未办理相应的土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法释(2000)8号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民国土监字(2015)第3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审查费50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青海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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