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冶建军诉被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冶建军以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其送达了《关于撤销(湟国土资罚字{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不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冶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杨**与湟中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宁**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西宁**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西宁城北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西宁**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西宁城北某某小汽车修理厂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起诉人西宁市城乡规划局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诉杨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诉马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某某诉民和县巴**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民和县国土资源局诉马某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张**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