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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建军与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冶建军诉被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冶建军以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已向其送达了《关于撤销(湟国土资罚字{201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不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冶建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冶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冶建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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