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西宁市城乡规划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依法对西宁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宁规罚字第(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西宁市城乡规划局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根据最高**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规定,故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西宁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