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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湟中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湟中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以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暂且放弃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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