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民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