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西宁**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任某某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任某某作出的宁北国土监罚字(201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被执行人任某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城北区大堡子镇晋家湾村集体土地1.5亩(1000平方米)用于修建库房。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宁北国土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00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20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内容,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10000元的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的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收到履行义务催告书后在10日内未自动履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1项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北国土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北国土监罚字(2015)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项拆除任某某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本案审查费10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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