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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宜**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宜少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容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陈*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陈*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陈*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陈*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

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陈*提出的减刑建议。

本院根据庭审调查核实的情况,结合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确认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四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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