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张**膏粉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河北**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项目位于泉北大街、钢铁北路、莲池大街、太行路围合地块。该项目自2009年列入市、区城建计划,2009年列入河北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河北**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2013年5月28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邢**决字(2013)第4号《关于河北**术学院新校区一期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的厂房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3年9月24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了邢**决补字(2013)第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两种具体补偿方案,即产权调换补偿方案和货币补偿方案。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补偿决定没有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故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3)第7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