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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与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事由:邢台市桥西区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项目自2009年列入邢台市城中村改造计划。该项目位于邢台市钢铁路以东、育才路以西,八中街以南、建设大街以北。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用地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5月12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韩演庄社区城中村改造区域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的房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钢铁路韩演庄北街,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4年6月12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确定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补偿决定没有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故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4)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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