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冯**,陆**与通辽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陆*、陆**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冯**、陆*、陆**以该案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安置问题与科*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局)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陆*、陆**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陆*、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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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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