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陆*、陆**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冯**、陆*、陆**以该案涉及到的房屋征收安置问题与科*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局)已经签订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陆*、陆**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陆*、陆**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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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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