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和国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吴和国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和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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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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