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和国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和国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吴和国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和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和国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