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行政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